校内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妥善处理来信来访,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信访工作条例》 (2022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等信访工作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信访,是指学校师生员工及其他与学校相关的组织或个人采取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 向学校和各部门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按照规定和职权范围由学校处理的各类事项。
采用上述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的师生员工及其他组织或个人,称信访人。
第三条 信访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记为民解难、为党分忧的政治责任,坚守人民情怀,坚持底线思维、法治思维,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维护信访人合法权益,化解信访突出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条 学校信访工作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坚持“分级负责、归 口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解决问题 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的原则。
第五条 应予受理的信访事项。
(一)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人事、后勤、管理等工作的意见、建议、情况反映。
(二)对学校各级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的意见、建议、批评和要求。
(三)反映侵害本人合法权益、属于学校解决范围的事项。
(四)其他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属于学校信访部门应当受理的事项。
第六条 不予受理的信访事项。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二) 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经解决的事项。
(三) 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信访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再提出的同一事项。
(四)涉及检举控告党组织、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违纪违法问题的信访事项。
(五)其他按照相关规定不属于学校信访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二、信访人权利及义务
第七条 信访人的权利。
(一) 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和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二)要求信访工作人员提供与其信访请求有关的咨询服务。
(三)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请求。
(四)向学校信访办、学校二级单位信访处理机构查询其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五)要求对姓名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的事项予以保密。
(六)法律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信访人义务。
(一)信访人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符合国家法规和学校规定的信访处理决定。
(二)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应当提供信访人的姓名(名 称)、住址、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对口头方式提出的投诉请求,信访工作人员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 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同时信访人应签名确认。
(三)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可采用书面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 5 人,到学校指定的接待场所。
(四)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学校正常工作秩序,不得以信访为由损害国家、社会、集体 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非信访接待场所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请求。
(二) 以信访为由围堵、冲击或采取其它非正常方式在教学、科研、会议、办公等场所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工作秩序。
(三) 以信访为由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或其它不法手段损害信访工作人员,或者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
(四)携带危险品或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其他物品。
(五)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学校安全的其他行为。
信访人违反以上规定,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学校保卫部门将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对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学校保卫部门将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三、信访机构及工作人员职责
第十条 学校设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接收、接待属于学校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协调、督促和检查校内其他单位信访事项的落实情况。
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是: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上级部门、地方政府及学校信访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向信访人宣传信访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等。
(二)负责办理信访人向学校反映情况和意见的书信、电话、电子邮件、视频、传真、函件,接待信访人的来访。
(三)做好校领导接待日的接访安排,做好接访记录,并向参与接访的校领导报告信访动态和处理结果。
(四)接受上级信访部门的工作指导,报告涉及学校安全稳定的信访动态及信访排查信息;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并及时上报相关情况、材料。
(五)协调全校信访工作, 向各部门单位交办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跟踪、督办、审核已受理的各类信访事项。
(六)综合分析来信来访中带有倾向性、苗头性、政策性的问题,对重大信访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及时向学校领导和相关部门单位提出完善政策与改进工作的建议。
(七)及时处理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上访, 向学校领导及上级机关报告重大、紧急信访事项。
(八)做好与信访工作相关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条 各部门单位是信访工作的基层单位,负责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各部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单位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单位的信访工作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信访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部门单位信访工作责任制。
(二)公开并畅通向本部门单位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的信访渠道。
(三)及时处理本部门单位职权范围内、通过信访渠道收到的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等,做好告知和答复工作,妥善解决问题、就地化解矛盾。
(四)及时受理学校领导、学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信访事项,答复信访人;提交涉及多部门信访事项、 由学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答复的回复意见;做好上级单位转办信访事项的调查、处理和汇报工作。
(五)做好本部门单位信访材料的整理和归档;研究分析信访、被投诉等情况,总结和改进管理工作存在的不足。
(六)做好信访矛盾纠纷的定期排查、及时化解工作,并及时将排查结果上报学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
(七)本部门单位信访人走访学校时,应根据学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和通知及时派人赶到现场做解释和疏导工作。
(八)做好与本部门单位信访工作相关的其它工作。
四、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十二条 信访事项的办理,应当坚持接待、登记、处理、 转办、催办、回复等基本工作程序。
(一)接待。对信访来信应当及时拆封查阅,并保持邮票、 邮戳、邮编、地址及信内材料完整;对信访电话要耐心热情地接听,并做好记录;对走访者要热情接待,文明交谈,不得以生硬、冷淡、应付的态度对待。对情绪激动的走访者,要平复情绪,做好沟通。
(二)登记。对来信、来函、来电、传真、电子邮件等, 要进行登记、编号,填写的主要内容包括信访人姓名、性别、 单位、反映的主要问题、信访时间、联系方式等。对匿名信件视情况区别对待,凡有具体线索、情节,具有可查性的,应当处理;无具体线索、情节的,可以登记存查,不予处理。
(三)处理。对有明确规定、能够直接答复的问题,应及时复信或当场答复信访人,并将复信或答复情况做好记录和存档;对无法直接答复或需转有关部门单位处理的, 由学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意见,报送有关校领导阅批,再按批示办理。
(四)转办。对应由各部门单位直接处理的信访事项,要及时将材料转到有关部门单位处理。各接转部门单位应按要求调查、处理,并将办理结果报学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
(五)催办。对学校领导批转有关部门单位处理、接待的来信来访,学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要及时督查催办,同时向学校领导汇报有关情况。
(六)回复。学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或各部门单位应及时将来信来访的处理结果回复信访人。一般性信访事项由承办单位向信访人直接回复。重大疑难的信访事项由学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与有关部门单位共同研究后向信访人回复。上级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 由承办单位提出办理的初步意见,学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回复。
第十三条 含下列内容的来信(来访)应报校领导阅批。
(一)对学校改革、发展建设等方面的重要建议和设想。
(二)带有普遍性、倾向性和苗头性的重大问题。
(三)国内外知名人士的重要来信。
(四)反映推诿、敷衍、拖延不办重大事项的来信。
(五)历史遗留问题。
(六)其他需要校领导批阅的信件。
第十四条 对不予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尽快告知信访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对已经受理的事项,一般应在受理之日起 60 日内办结。对上级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在要求办结的期限内就办理结果给予明确答复。
第十五条 信访人对学校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 30 日内,向信访事项归属的上级机关提出书面复查申请。
第十六条 与信访人或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和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回避。信访工作人员的回避, 由学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或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决定;学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或各部门单位负责人的回避, 由学校分管领导决定。
第十七条 信访事项处理完毕后,信访工作人员要及时做好信访材料的归档、存档工作。
五、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下一条:延边大学校务公开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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