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制度
延边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生活福利委员会工作条例
发布日期:2024-12-23 14:46:40
第一条 为 了进一步加强教职工代表大会( 以下简 称教代 会)制度建设,有利于开展教代会工作,根据《延边大学教职 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是教代会执行委员会领导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工作;执行教代会决议,对教代会负责,并定期向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委员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设主任 1 人,委员若干人,主任由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确定。
第四条 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任期与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任期相同。
第五条 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的主要工作任务:
(一)参与学校有关教职工住房、医疗、保险、劳保等方面改革与建设的决策,提出合理化建议,协助学校做好集体福利工作。
(二)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研究教职工集体生活福利方面的有关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三)根据教职工福利费使用的有关规定,监督检查学校福利费的使用情况。
(四)对教职工反映的生活福利等问题进行调研,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反映,争取妥善解决。
第六条 本工作条例由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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