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制度
延边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管理委员会工作条例
发布日期:2024-12-23 14:45:53
第一条 为 了加强学校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工作和民主管理 与民主监督工作,依照《延边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民主管理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在教代会执行委员会 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民主管理工作委员会由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 教代会) 民主选举产生,任期三年。 民主管理工作委员会设主 任 1 人,副主任 1 人,委员若干人。主任、副主任由教代会执 行委员会确定。
民主管理工作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1.参与学校发展规划、重大规章制度、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政策、改革方案的制定。
2.组织教代会代表视察工作,检查监督学校行政部门对学校规章制度、政策的执行情况,促进学校稳定、发展。
3.组织教职工代表民主评议学校各级领导干部,促进各级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建设。
4.检查监督教代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5.协助行政积极推进校务公开,院务公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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