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会财务及财产管理的审查和监督,使工会经费更好地用在维权、为职工服务、发展工会事业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基层工会经 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在校工会委员会领导下,依据有关法律、政策独立做 好工会经费审查工作。
第二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是代表会员对工会各项经费的收支和财产管理进行审查的群众组织,是工会民主办会的重要标志,也是工会干部反腐倡廉的重要保证。
第三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上选举产生。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委员若干名,主任由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 会委员会。
二、职责
第四条 检查学校工会组织执行国家财经法规、条例和工会财务制度、纪律的情况。
第五条 审查学校工会经费收入、上解、支出以及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编制是否符合国家的规定,是否执行上级工会制定的《工会经费使用原则及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审查工会财产的管理以及工会经费专项经费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第七条 在会员代表大会上向全体代表做工会经费审查报告,接受会员代表的监督。发扬财务民主,实行财务公开。
第八条 对如何收好、管好、用好各项经费和加强工会财产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对不合理、不妥当的财务情况及时向学校工会委员会报告。
第九条 审查工会财务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三、职权和审查程序
第十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参加学校工会委员会召的有关财务会议。
第十一条 审查学校工会经费收支、重大开支事项,签署预算、决算等。
第十二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有权调阅学校工会财务部门的各种账册、单据、报表及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工会经费审查工作,每半年进行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审查经费。
第十四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违反财经纪律的有关责任人有权建议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制裁,触犯刑律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应制定工作计划,定期将审查结果、处理意见和改进建议及时向工会委员会通报。
第十六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在财务等重大问题上与工会委员会意见不一致可以向上级工会反映。
四、附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如有未尽事宜,由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修改和补充。
第十八条 本条例经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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